2017年5月5日

106年1月1日起,自辦外匯車的新規定。

燈光零組件及電磁相容性,
原本這二項是針對
貿易車商進口車輛時才要測試,
但VSCC已經公告說:
自106年1月1日起,
凡個人持有車輛未滿六個月的時間,
他就會當你是車商,
也要加測這二項測試。
也就是說:
自辦外匯進口車的費用又要提高了!

燈光零組件:
此項目測試費用約90,000元,
非常專業,大家可慢慢研究,

因條文太多,
僅摘錄部份如下。
零組件是車商名義進口的車輛就須要檢驗,對一般自然人或機構是不需要要知道的,不遛,有很多車主喜歡將舊車改頭燈,這就要小心了,車輛欲加裝原廠HID燈,經監理站驗車NG,因其15度線過短所導致,傾角範圍是否有公差,應如何解決?
1.一般而言,鹵素光源及HID光源無法共用同一燈具,若15度過短問題,應回歸頭燈零組件測試,以確認在換裝HID光源情況下,是否可通過頭燈配光測試。
2.若以頭燈中心距測光頭10公尺而言,明暗截止線應較頭燈中心低10~15cm,而非剛好10cm。
基本上,燈光零組件測試要做的事情就是「拆」!
把所有的燈具拆下來測試,包含頭燈、側標燈、尾燈…等!
然後,要測亮度、頻率,耐久測試…一大堆奇怪的測試,只是為了符合新車標準。這也是我們最不能理解的:為什麼明明從國外進口二手舊車,卻要符合剛出廠時的新車標準!
只能說從國外進口二手中古車的流程愈來愈難了,國外的二手進口車也愈來愈貴了,咱們交通部委託的車安中心VSCC太有才了!
但,兵來將擋,水來土掩,除非您不要領牌,否則就只能服從囉!
電磁相容性:這一項更玄了!
此項目測試費用約90,000元,非常專業,大家可慢慢研究,因條文太多,僅摘錄部份如下。
車輛所產生之寬頻電磁擾動量測法
5.1 一般規定
5.1.1本章節敘述之檢測方法僅適用於車輛。
5.1.2檢測方法:此測試主要係測量由車上電子或電機系統所產生之寬頻擾動(如點火系統或電動馬達)。
若在此章節未有所指定時,則應依據CISPR 12(amendment 1, fifth edition 2005)執行。
5.2車輛於試驗期間的狀態。
5.2.1引擎:引擎應根據CISPR 12(amendment 1, fifth edition 2005)條款5.3.2操作。
5.2.2其他車輛系統:所有能被駕駛或乘客啟動並產生寬頻擾動之設備應於最大負載操作,例如雨刷馬達或風扇。不包含喇叭及電動窗戶馬達,因為其並無連續使用。
5.3 量測位置
5.3.1L類車輛可選用CISPR 12(amendment 1, fifth edition 2005),試驗場地應符合圖七所示之情況。在此例測試設備必須處在圖七及圖八指示的試驗場地區域之外。
5.3.2只要證明封閉式場地與外部試驗場地之間存有相關性,則可用於試驗。封閉式場地除相關天線與距離和天線高度尺寸之外,不需符合外部試驗場地的尺寸要求。
5.4 測試規範
5.4.1在半回聲室或外部試驗場地,應對30至1000 MHz整個頻率範圍限制進行量測。
5.4.2量測應使用準峰值或峰值檢波器。本法規段落4.2及4.5規定限制值,而若使用峰值檢波器時,應依照CISPR 12(amendment 1, fifth edition 2005)進行20dB之適當修正。
5.4.3量測:檢測機構應根據CISPR 12(amendment 1, fifth edition 2005)標準對30至1000MHz整個頻率範圍進行量測。
或者,製造廠提供由符合ISO 17025(First edition 1999) 認證及審驗機構認可之實驗室測試的全頻域量測試資料,檢測機構可在下列14個頻帶中選取各該頻帶內最高電磁輻射點共14個頻率點進行試驗:30-34,34-45,45-60,60-80,80-100,100-130,130-170,170-225,225-300,300-400,400-525,525-700,700-850,850-1000 MHz,可對每個頻帶取一個頻率點進行試驗以證明其符合規定的限制值。
試驗中若量測值超過限制值時,應確認是由車輛所造成而非背景雜訊所造成。
5.4.4數據讀取:相對於14頻帶的每一量測點限制值之數據讀取最大值(水平及垂直極化及車輛之左右手側) 應視為該頻率的特徵量測值。
6. 車輛所產生之窄頻電磁擾動量測法
6.1 一般規定
6.1.1本章節所敘述之檢測方法僅適用於車輛。
6.1.2檢測方法:本試驗適用於量測由微處理器系統或其他窄頻發射源所產生的窄頻電磁擾動。若在此章節未有所指定時,則應依據CISPR 12(amendment 1, fifth edition 2005)或CISPR 25(second edition 2002)執行。
6.1.3首先,以均值檢波器量測車輛收音機天線FM頻帶(76至108MHz)內的發射位準。若沒有超過4.3.2.4標準,則車輛可視為符合電磁擾動限制值,不必再進行完整試驗。
6.1.4L類車輛可依據5.3選擇量測位置。
6.2車輛於試驗期間的狀態
6.2.1點火開關應開啟。但引擎不可運轉。
6.2.2車輛所有的電子系統應處於正常工作模式,且車輛應靜止。
6.2.3所有設備能被駕駛或乘客長時間啟動,且其內部振盪器或重覆的信號大於9kHz,應正常操作。
6.3 測試規範
6.3.1在半回聲室或外部試驗場地,應對30至1000 MHz整個頻率範圍限制進行量測。
6.3.2量測應使用均值檢波器。
6.3.3量測:檢測機構應根據CISPR 12(amendment 1, fifth edition 2005)標準對30至1000MHz整個頻率範圍進行量測。
或者,製造廠提供由符合ISO 17025(First edition 1999) 認證及審驗機構認可之實驗室測試的全頻域量測試資料,檢測機構可在下列14個頻帶中選取各該頻帶內最高電磁輻射點共14個頻率點進行試驗:30-34,34-45,45-60,60-80,80-100,100-130,130-170,170-225,225-300,300-400,400-525,525-700,700-850,850-1000 MHz。
試驗中若量測值超過限制值時,應確認是由車輛所造成而非背景雜訊所造成(包含來自任何ESA之寬頻輻射)。
車上電機/電子裝置電磁輻射耐受力測試方法
10.1 一般規定
10.1.1本節所敘述之方法適用於ESA。
10.1.2在申請者考量之下且已涵蓋10.3.1.規範之全頻率範圍,ESA測試可以下述之測試方法任何組合進行。
(a)依據ISO 11452-2, 2004第二版之吸波材料電波暗室測試;
(b)依據ISO 11452-3, 2001第三版之TEM測試;
(c)依據ISO 11452-4, 2005第三版之大電流注入(BCI)測試;
(d)依據ISO 11452-5, 2002第二版之帶線測試;
(e)依據10.4.5之八00公釐帶線測試(頻率範圍及一般測試狀態應在ISO 11452-1, 2005第三版之基礎上)。
10.2 測試期間ESA之狀態
10.2.1測試條件應依據ISO 11452-1, 2005第三版。
10.2.2測試時ESA應打開且其必須在正常運轉狀態。除非有要求特別之測試方法,否則其必須依據本節整備。
10.2.3在測試時任何與要求作動ESA無關之設備在校正程序中不應放入,且不能靠近參考點一公尺之距離內。
10.2.4為確保當重複測試及量測時可再次獲得相同之量測結果,測試訊號產生裝備及其電纜分佈應與每一校正程序相同。
10.2.5若ESA在測試時包含一個以上之元件,則其內部連結纜線應與用於車輛上之線束相同。若不可行時,則電子控制單元及AN之纜線長度應符合標準規範。線束內之所有纜線之截斷應盡量符合實際且符合真實負載及作動。
10.3 一般測試規範
10.3.1頻率範圍、駐留時間及極化。車輛在垂直極化時應暴露在依據ISO 11452-1規範之電磁頻率20至2,000MHz下。調變程序測試應為:
(a) AM(調幅),在20至800MHz頻率範圍以1 kHz正弦波百分之八0調變深度,及
(b)PM(脈衝調變),除非檢測機構與申請者無另有協議,在800至2,000MHz頻率範圍內週期為4,600微秒,導通時間為577微秒,
頻率步階及駐留時間應依據ISO 11452-1, 2005 第三版來選擇。
10.3.2檢測機構應依照ISO 11452-1, 2005第三版規範之間隔從20至2,000MHz全部頻寬範圍內執行測試。
替代作法為,若申請者提供由符合ISO 17025(1999 第一版)且經評鑑合格之實驗室所出具之全頻寬測試數據,檢測機構可選擇在範圍內選擇減少頻率點數,如27, 45, 65, 90, 120, 150, 190, 230, 280, 380, 450, 600, 750, 900, 1,300, 及 1,800 MHz,以確認ESA符合本節規範。
若ESA未通過本節之測試,必須證明是在相關測試狀態下未通過測試而非由於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
10.4 特定測試規範
10.4.1吸波材料電波暗室測試
10.4.1.1 測試方法:此測試方法允許車上電機/電子系統將ESA暴露在由天線所產生之電磁輻射內。
10.4.1.2 測試依據:應使用ISO 11452-2, 2004第二版之"替代方法"建立測試場地之狀態。測試應以垂直極化之方式執行。
10.4.2橫向電磁波室測試(參考表三)
10.4.2.1 測試方法:TEM(橫向電磁波室)在內部導體(隔板)及箱體(接地平面)間會產生同質場。
10.4.2.2 測試依據:測試應依照ISO 11452-3, 2001第三版執行。檢測機構應視ESA測試而定,選擇能連接ESA或橫向電磁波室內部纜線設備之最大場方法。
10.4.3大電流注入測試
10.4.3.1 測試方法:此為藉使用電流注入探針將電流直接導入纜線設備並執行耐受力測試之方法。
10.4.3.2 測試依據:測試在測試平台上應依據ISO 11452-4, 2005第三版執行。ESA可依據ISO 11451-4 (1995第一版)所述下列特性擇其一裝設在車輛上。
(a)注入探針應置放於距離ESA一五0公釐處待測。
(b)參考方法應用順向功率來計算被注入之電流。
(c)此方法之頻率範圍被注入探針規範所限制。
10.4.4帶線測試
10.4.4.1 測試方法:此測試方法是由纜線裝備結合ESA之元件至規定場強所構成。
10.4.4.2 測試依據:此測試依據ISO 11452-5, 2002 第二版執行。
10.4.5八00公釐帶線測試
10.4.5.1 測試方法:帶線是由二個間隔八00公釐之平行金屬板所構成。測試時裝備被放在平板中間且視為一電磁場。(參考圖十二、圖十三)
此方法能測試完整之電子系統包含與控制器和線路設備相同之感應器及作動器,也可適用在最大尺寸小於平板三分之一之儀器上。
10.4.5.2 測試依據
10.4.5.2.1 帶線定位:帶線應被裝在一屏蔽空間內(阻絕外部發射)及距離牆壁跟任何金屬圍體二公尺以避免電磁反射。射頻吸波材料應能抑制這些反射。帶狀線應被放置在離地面至少0‧四公尺之非導體上。
10.4.5.2.2 帶線校正:在系統尚未測試時,場強測量探針應被置放在空間中通過縱軸、垂直軸及橫軸三分之一處之平行面所構成之中心點處。
相關測試設備應置放於屏蔽空間外。在任何被要求之測試頻率下,帶線應被施予一標準電力以產生天線所需之磁場強度。
驅動電力標準,或其他直接與對應場所需驅動電力相關之參數,除非必要程序被重複而改變試驗場地或設備,否則其應用於執行型式認證測試。
10.4.5.2.3 測試時ESA之裝設:主要控制單元應被置放空間中通過縱軸、垂直軸及橫軸三分之一處之平行面所構成之中心點處。其應被非導電材料所支撐。
10.4.5.2.4 主要線路設備及感應器/致動器纜線:主要線路設備及任何感應器/致動器作動器纜線應從控制單元至地板頂端垂直拉直(此有助於將電磁場最大耦合)。其次應沿著平台下方至須環繞之自由邊緣且沿著平台頂端儘可能到提供帶狀線的地方。纜線應連接至不受電磁場干擾區域外之相關裝置,例如:距離帶狀線長度一公尺外之屏蔽空間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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