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2017年5月1日起,民眾自帶進口車廢氣排放將比照新車標準

行政院環保署於2017年5月1日後,
針對裝船之進口國外使用中的汽油車輛,
其廢氣排放檢驗將比照新車檢驗之標準,
意即民眾若要自國外带車回國,
車輛必需要符合環保署最新標準。
目前國內汽油車輛排放標準參考歐盟第5期標準。
民眾自帶的車款若僅符合歐盟3期或是4期的標準,
要在國內掛牌上路,難度將會大幅提升。

環保署將於2017年5月1日起實施,自帶進口車廢氣排放將比照新車標準。民眾若要自國外带車回國,車輛必需要符合環保署最新標準。車輛若僅符合歐盟4期之前的標準,要在國內掛牌上路,難度將會大幅提升。

環保署為根據「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3條,其主要是針對汽油車排放規範,
目前針對汽油客車與使用中車輛檢驗標準如下:
  1. 新車型審驗、新車檢驗:
  2. CO: 1 g/km、最高引擎惰轉速度0.2%、
  3. 正常引擎惰轉速度0.3%
  4. THC: 0.1 g/km
  5. NMHC: 0.068 g/km
  6. NOx: 0.06 g/km
  7. PM: 0.005 g/km
  1. 使用中車輛檢驗:
  2. CO: 正常引擎惰轉速度1.2%
  3. HC: 220 ppm
根據其中說明,
2017年5月1日後裝船之進口國外使用中車輛,
應比照新車檢驗符合
「行車型態測定」及「惰轉狀態測定」
之標準。
但2017年4月30日(含)前裝船之進口國外使用中車輛、
出廠年份達5年以上且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
檢視其裝置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仍能有效運作者,
得僅實施使用中車輛檢驗「惰轉狀態測定」之標準。

2017年5月1日後裝船之進口國外使用中車輛,應比照新車檢驗符合「行車型態測定」及「惰轉狀態測定」之標準。
過去,國人進口中古車(二手車)
與自帶使用中車輛回國是較為經濟且
亦可達到其擁有的選項之一。
而在臺灣加入WTO 以後,
環保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噪音管制法之規定,
自2002年起同意開放國外使用中車輛進口至國內市場,
但要求採用逐車測試並比照新車檢測標準加以管制,
以有效防制汽車排放污染及噪音
對於國內空氣與環境品質之影響。
車主自國外進口車輛後需取得稅務證明,並通過污染測試、耗能測試、噪音測試及安全型式認證測試等4個檢測程序。

環保署提醒民眾,
購買進口中古車或個人自國外帶車回國須注意相關程序,才可以避免花了大錢又無法開車上路之困境。
車主自國外進口車輛後
需取得海關核發之該車進口與貨物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並開始進行污染測試、耗能測試、噪音測試及安全型式認證測試等4個檢測程序,
通過各項測試後需再辦理環保署及能源局的核章作業,
最後才可到車輛監理單位辦理車輛登檢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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